深读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为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法治遵循
● 陈琪 /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作为新时代我国民族工作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是实施宪法有关规定、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的基本法律,标志着我国民族事务治理迈入更加系统化、规范化、法治化的新阶段。整部法律始终锚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紧扣“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主题,构建起系统完备的民族工作法治体系。
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贯穿于我们党百余年民族工作全过程,更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础和保障。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关于“推动共同繁荣发展”的相关法律规定,实现了物质层面的共同富足与精神层面的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的辩证统一:没有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同步实现现代化,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就缺乏现实依托;缺少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凝心聚力,各民族繁荣发展、共同富裕就缺少精神纽带。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从顶层设计层面明确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区域协同共进、民生普惠共享、边疆稳定发展、精神文明共建的制度规范,为新时代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各族人民共同富裕提供了法治遵循。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大意义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关于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制度设计,紧扣中国式现代化本质要求,回应民族地区发展现实需要,兼具政治性、理论性、实践性、时代性,为各民族携手迈向现代化夯实制度根基。
回答了现代化进程中民族地区繁荣发展的时代命题。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绝不允许任何一个民族、任何一个地区在现代化进程中掉队。我国民族地区地域辽阔、区位独特、资源富集,是维护国家边疆安全、资源能源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是实现全国共同富裕、推进共同现代化的重点区域。但受自然条件、历史基础、地理区位等多重因素制约,民族地区与东部发达地区仍存在客观发展差距,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重点、难点、关键点都在民族地区。发展是解决民族地区一切问题的总钥匙,缩小区域发展差距、补齐发展短板,事关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长远根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颁布实施,从国家法治层面确立了“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同步迈向现代化”的制度导向,精准回应了新时代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课题。通过专章固化共同繁荣发展制度,以法定形式明确国家扶持责任、区域协同机制、民生保障义务,从制度源头破除制约民族地区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确保民族地区紧跟国家现代化建设步伐、补齐发展短板、厚植发展优势,真正实现各民族共建现代化、共促大发展、共享新成果。
实现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在法治和政策上的深度融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大力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凝聚磅礴力量;要全面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让各族人民共享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伟大荣光。”在实践层面,党和国家通过系统完备的民族政策体系,持续加大对民族地区扶持力度,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出台,实现了民族工作政策赋能与法治保障的深度融合,完成了民族事务治理从政策驱动向法治保障的迭代升级。一方面,法律系统吸纳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兴边富民、区域帮扶、团结交融等成熟政策,保持民族工作政策体系的连续性、稳定性、系统性;另一方面,将柔性政策倡导转化为刚性法律规范,清晰界定各级政府法定职责、社会各界责任义务,构建起“政策引领、法治支撑、系统推进、常态长效”的现代化民族事务治理格局。政策与法治同向发力、协同联动,既坚守了民族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又压实了工作落实刚性责任,让民族团结有制度依托、繁荣发展有法治保障。
明确了民族地区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科学实践路径。民族地区现代化不是简单复制东部发达地区的现代化路径,而是立足自身资源禀赋、战略定位的高质量、可持续的现代化。在我国全面推进现代化建设的关键阶段,民族地区亟须法治化的行动纲领统一发展认识、明确发展思路、规范发展行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立足全国发展大局和民族地区发展实际,系统构建了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的法治化实践路径,明确统筹发展、基础先行、产业赋能、民生兜底、区域协同、生态固本的完整工作体系,为民族地区守住发展底线、找准发展定位、走好特色发展道路提供了根本遵循。法律明确民族地区发展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开发和保护、自主发展和外部帮扶,既依托国家政策补齐短板弱项,又着力激活内生动力、培育长效动能,为民族地区走好适配国情区情、贴合时代要求的现代化道路提供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指引,确保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方向不偏、力度不减、质效提升。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主要内容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条,专门围绕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作出系统性法治安排,统筹发展方向、发展原则、发展动能、发展底线,为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各民族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精准法治遵循。
锚定法治发展方向,明确民族地区繁荣发展的根本目标。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是本章总纲性、引领性条款,确立了民族地区繁荣发展的根本方向与价值标尺。法律明确,国家以新发展理念引领民族地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融入国家发展战略、提升自我发展能力,以高质量发展助推各民族共同富裕、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应当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有利于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确保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建设始终服务民族团结、国家统一、长治久安大局,实现发展与团结、发展与凝心、发展与安全有机统一。
健全区域协同机制,立足国家战略服务发展大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三十四条构建了民族地区战略协同、联动发展的法治框架。法律明确,国家通过区域一体化发展机制、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等帮扶协作机制,持续强化对民族地区的制度支持与资源倾斜。同时明确国家支持民族地区结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统筹发展和安全,在维护国家边疆安全、资源能源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等方面担起使命责任、充分发挥作用。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挥自身优势,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深度融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本条从法治层面确立了“国家扶持、区域联动、战略赋能、主动融入”的发展模式,推动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深度嵌入国家战略全局。
夯实基础产业支撑,培育民族地区内生发展动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聚焦基础设施与产业体系,筑牢民族地区繁荣发展的实体经济根基。法律明确,系统推进交通、能源、水利、信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的互联互通。同时立足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完善区域间产业合作与利益共享机制,支持民族地区立足资源禀赋并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农林牧渔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文化旅游业,以及传统工艺、传统医药等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
坚持民生为重和生态保护,守住普惠共享和绿色发展底线。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构建起民生保障与生态保护双向协同的法治底线。在民生领域,法律明确,推动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公共服务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促进民族地区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提高民族地区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保障各族群众平等共享现代化发展成果,夯实共同富裕民生根基。在生态领域,法律明确统筹优化农业、生态、城镇等各类空间布局,加强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引导各族群众共同维护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生态空间。推动民族地区实现生态保护、经济发展、民生改善良性循环,保障现代化建设高质量、可持续推进。
守牢边疆安全底线,构筑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同并进格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聚焦兴边富民、稳边固边,以及加强时代新风新貌培育,就筑牢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的安全防线和精神根基作出明确法律规定,提出具体实施路径,着力构建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同共进的现代化建设格局。
贯彻实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疆的实践路径
迈上新征程,新疆要深入贯彻实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把法治制度规定转化为治理效能、发展优势、团结胜势,奋力谱写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疆建设新篇章。
新发展理念是推动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物质根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四章明确要求,国家贯彻新发展理念,支持民族地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融入国家发展战略、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加快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迈上新征程,新疆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将法制规定转化为天山南北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坚持创新驱动、培育新质生产力,壮大新能源、特色农业、精深加工等特色优势产业,持续增强内生发展动能。践行协调发展理念,加大向南疆倾斜支持力度,缩小区域、城乡发展差距。坚守绿色发展底线,统筹生态保护与富民增收,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着力打造亚欧黄金通道和向西开放的桥头堡。坚持发展成果人民共享,不断增进各族群众福祉,以高质量发展成效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物质根基。
锚定“五大战略定位”,在国家战略全局中彰显新疆担当。对照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中民族地区服务国家战略、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定职责,要锚定党中央赋予新疆的“五大战略定位”,推动新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要依托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优势,围绕打造亚欧黄金通道和向西开放桥头堡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积极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支点;依法有序推进能源资源绿色开发利用,夯实国家能源资源战略保障;做强做优特色现代农业,不断提升粮食和重要农牧产品供给能力;坚决扛起法律赋予的安全责任,扎实筑牢祖国西北边疆安全屏障,在服务国家现代化大局中主动担当、积极作为。
坚持紧贴民生推动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始终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改善民生、普惠群众、共同富裕作为民族地区繁荣发展的核心落脚点。立足新疆实际,要严格对标公共服务均等化、民生普惠化等法定要求,坚持紧贴民生推动高质量发展。以法治刚性保障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各族群众,持续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稳步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夯实现代化新疆建设的民生根基。
深化对口援疆和东西部协作,实现合作共赢创新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立法形式固化了国家对口支援、东西部协作、区域协同帮扶长效机制,为民族地区借力全国资源、加快现代化建设提供稳定法治保障。新疆要严格落实相关协作制度,持续深化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援疆协作格局。主动对接援疆省市资源优势,积极承接东部优质产业、先进技术、创新理念,补齐自身发展短板。同时立足新疆资源、区位、口岸优势,强化双向联动、互利共赢,推动疆内特色资源与其他省区市场深度对接,实现外部赋能与内生发展有机融合,在东西协作、协同共进中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疆建设进程,奋力书写新时代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崭新答卷。
(作者系新疆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